首页拍卖艺术家资讯展览画廊辞典藏品库交易鉴定论坛人物书市搜索
中国收藏网2008首届大型艺术品拍卖会   祝2008首届华人收藏家大会圆满成功
2008秋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
罕见 一套黄花梨家具叫价3488万元
奥运金银币价格屡创新高
您的所在位置:首页 > 收藏资讯 > 文物法规 > 正文
  打印   收藏   关闭 浏览字号:  
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

中华收藏网  www.sc001.com.cn      时间:2006年09月30日

    近年来,国内、香港以及外国一些电影、电视厂,在单独或联合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中,使用文物古建筑作为场景,使用馆藏文物作为服装、道具的现象日益增多,从而损坏文物古迹的事件不断发生。为了确保文物古迹的安全,又为一些摄制单位提供可资使用的文物古迹场景,特作如下规定: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古建
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可以使用其室外作为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场景,室内一律不得作为拍摄场景。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有壁画、彩塑、悬塑、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不能提供作为拍摄内景。具体哪些古建筑可以提供作为拍摄内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决定。

    三、 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内定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提供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第二条所述原则决定。

    四、 古建筑之屋,宫墙、院墙之墙脊,有壁画、雕刻之墙壁、走廊,以及保护范围内之古塔、古树、石碑、假山、雕刻物等附属文物,均不得作为演员格斗、攀登、跳跃、碰撞等的实景使用。

    五、 文博单位的馆藏藏品,一律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

    六、 拍摄单位要求使用文物古建筑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分镜头剧本,列明使用某古建筑场地拍摄某场戏,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政行部门审核批准。有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参加的摄制组去非开放地区拍摄的,应先征得外事、公安、军事部门同意后,始得向文物部门提出申请。

    七、 拍摄单位在开拍前,应向管理古建筑的保管所(或相应机构,下同)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函件并与保管所签订保护文物的协议书,由保管所安排拍摄时间。在保证文物不受损坏的前提下,保管所应积极协助拍摄单位作好拍摄工作。不能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函件的,保管所有权拒绝提供拍摄场地。

    八、 拍摄过程中,保管所应指派本所工作人员在场陪同,以确保文物古建的安全。如发现拍摄单位有超出批准项目或不遵守协议书的行为,保管所有权制止其拍摄活动。

    九、 拍摄单位使用文物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应向保管所支付文物保养费;对协助拍摄的保管所工作人员,应支付劳务费;为拍片影响观众参观造成保管所减少收入的,应支付补偿费。支付费用的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制订,报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来源:
  相关链接
中华收藏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中华收藏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华收藏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华收藏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中华收藏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中华收藏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即时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版权所有 中华收藏网 © 2006-2008
E-Mail:websc001.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