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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艺术品交易所需待市场成熟

中华收藏网  www.sc001.com.cn      时间:2008年05月09日

  2008年3月,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成立北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建议》的政协委员提案。蔡继明在提案中指出:“现存的文物艺术品市场存在两大基本制度缺陷:其一是不能从制度上保障艺术品交易信息的真实与充分;其二是未能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活动的快捷便利。”而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将有助于“规范文化艺术品拍卖市场。通过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文化艺术品的造假、售假、拍假现象,同时还能促进文物的收藏与保管,促进我国文物与艺术品的回流。”与此同时,还可以“减缓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高风险压力,从而使文交所、证交所、房交所相互之间平衡稳步地发展。”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北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显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问题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两大基本制度缺陷”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艺术品市场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于是,我们自然有理由问,为什么这种看似优点明显的艺术品交易所没有首先出现在创新意识强烈,法律制度完善,市场相对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事实也许并非如此简单。

  一、艺术品证券化的意义

  人们之所以会购买艺术品,主要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艺术品的吸引力(因为喜欢所以购买)、炫耀性(炫耀性的消费心理)或投机性(将其作为投机工具)。根据购买动机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艺术品市场上的参与主体分为三大类:收藏者、投资者和收藏投资者。所谓收藏者,是指那些纯粹追求收藏偏好的满足所带来的精神收益的人;所谓投资者,是指那些纯粹追求收藏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人;所谓收藏投资者,则是指那些既追求收藏偏好的满足所带来的精神收益,又追求收藏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人。经验研究表明,这三类市场参与主体呈现一种“钟型”的正态分布,即收藏者和投资者的数量都为数不多,数量最多的是收藏投资者。

  正如蔡继明所说:“艺术品的证券化,意味着艺术品之实物形态与市场价值形态的制度化分离,意味着艺术品取得艺术品证券的独立形态。”如果人们确实愿意依托一个系统交易的平台,将艺术品作为纯粹的投资对象,“挣脱购买——收藏——出卖的羁绊”。那么,最懂艺术品的收藏者和收藏投资者也许并不会对这种证券化、虚拟化的“艺术品”产生多大兴趣。因为收藏的乐趣荡然无存了。这意味着,艺术品证券化的结果,很可能是大多数收藏者和收藏投资者都不会积极参与,而只有一部分投资者会在刚开始的时候跃跃欲试。

  在华尔街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两位炒家不断交易一罐沙丁鱼罐头。每次交易,一方都以更高的价钱从对方手中买进这罐沙丁鱼。经过反复交易,双方都赚了不少钱。有一天,其中的一位炒家决定打开罐头看看,为什么一罐沙丁鱼罐头要卖这么高的价钱?结果他大吃一惊地发现,这罐沙丁鱼是臭的!他以此指责对方卖假货。对方却回答说:“谁要你打开的?这罐沙丁鱼是用来交易的,不是用来吃的!”如果艺术品确实可以证券化,那么,证券化的艺术品就像这罐沙丁鱼一样,只是一个虚拟的价值符号而已。因此,艺术品证券化实际上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艺术品市场上的“三假”问题,也无法直接促进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

  二、尚未解决的三大问题

  根据蔡继明的具体设想,艺术品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包括:“艺术品托管、鉴定与评估、发行与交易以及艺术品的退市。”艺术品在上市之前,还必须完成两项保险——托管保险和评估保险。在这个过程中,鉴定问题、评估问题和保险问题显然是不容回避的三大问题。

  首先来看鉴定问题。众所周知,艺术品鉴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属于传统的言传身教和个人经验积累的产物。即使是权威鉴定专家也存在意外“打眼”和故意误鉴的情况。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有“南谢北徐”之称的谢稚柳和徐邦达在张大千款《仿石溪山水图》上旷日持久的“南北之争”。因此,艺术品交易所首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公认的艺术品鉴定标准,找到科学的艺术品鉴定方法,制定可行的艺术品鉴定规则。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艺术品的鉴定问题显然还没有很好地解决。

  接着来看评估问题。对于艺术品交易所而言,艺术品评估的作用在于,“对待交易艺术品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确定上市交易的初始价格。”这就是说,艺术品交易所的艺术品评估并不是模糊的价值评估,而是精确的价格评估。不过,正如国家发改委任建军博士所说:计量经济学和传统的数量定价模型很难直接应用于艺术品上。他们曾经多次进行艺术品价值量化的数学模拟试验,问题是,“在数据回归上都未能和拍卖的价格完全吻合”。如果艺术品价格评估难题不能有效解决的话,那么,艺术品的定价和上市更是无从谈起。

  最后来看保险问题。艺术品在艺术品交易所上市之前,“必须完成两项保险。其一是托管保险,即对托管期间艺术品的损坏、遗失等方面的保险;其二是评估价值的保险,评估机构对艺术品的估值,以评估人以评估值自购为条件,为防止评估机构的估值错误的发生,必须有保险为此保险为作保障。”问题是,在艺术品真伪的鉴定难题和艺术品价格的评估难题没有得以真正解决之前,保险公司的艺术品保险业务实际上是难以开展的。

  三、制度创新与交易费用

  蔡继明指出:“现有的人类艺术品投资市场制度缺陷,制度创新成为必要。”问题是,我们不仅应该关注为什么“必要”,而且更应该论证究竟是否“可行”。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创新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创新是否能够真正减少交易费用。所谓交易费用,按照香港大学教授张五常的定义,不仅包括那些签约成本和谈判成本,而且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等等。简而言之,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能不能真正减少交易费用,直接决定了它的生命力究竟如何。遗憾的是,随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而来的鉴定费、评估费、托管费、保险费、发行费和交易佣金等一系列交易费用实际上远远高于以前那种“落后的”传统交易模式。以保险费为例,从某种意义上讲,艺术品交易所将托管风险和评估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的思路无疑是合乎逻辑的。然而,保险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和收取的保险费是成正比的。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会收取同高风险相对应的保险费作为补偿。

  按照目前中国拍卖公司的保险费收取情况,拍卖公司的保险(保管)费通常为艺术品落槌价或保留价的1%。同艺术品托管的风险相比,艺术品评估的风险更大。因为艺术品交易所成立的初衷就是通过保险“防止评估机构的估值错误的发生”,或者更准确地说,通过艺术品的评估保险将评估机构由于估值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就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现状而言,鉴定失误和评估不准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由此产生的风险之大更是可想而知的。这意味着,同托管保险费相比,评估保险费必须相当高,保险公司才有足够的动力开发这样的新险种,承担相应的高风险。

  此外,将艺术品交易所同证券交易所、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类比,也是不大合适的。因为证券交易所是具有垄断性的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而房地产交易所是具有排他性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艺术品交易所则并非具有类似特殊地位的艺术品交易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易模式的制度创新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不是减少,而是增加的话,那么,这种创新究竟能不能经得起市场的检验,我们必须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四、退市机制可操作性差

  根据蔡继明的设计,“文交所的交易与证券交易一样,设有退市机制,但原因与功能却完全不同。在证券交易中,退市常常因标的公司经营不善而退市,而退市前大多表现为证券价格的下跌;而艺术品证券交易中,退市则相反是由于某个投资人看好某只艺术品证券并产生其独自收藏其标的艺术品的愿望,所以收购其全部艺术品证券,导致艺术品证券价格的上涨。”

  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希望在艺术品交易所收购一件艺术品的话,他就必须收购“其全部艺术品证券”,只要有一个人不愿意转让自己持有的艺术品证券,那么,收购就得宣告失败。而究竟有没有人收购某件艺术品,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种艺术品证券的价格走势。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似乎并不可行。

  假如有人真的愿意以这种方式收购某件艺术品的话,在这种艺术品证券的持有者中,对预期收益要求高的人显然会待价而沽,而不是低价转让。因此,收购报价很可能会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不断提高的收购报价又会进一步强化他们的这种判断。无论收购的最终结果如何,实际上都是难以持续的:如果收购成功,其他的证券持有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显然会倾向于选择观望和等待,而不是轻易出货;如果收购失败,其他收购者在考虑具体的收购方式时,显然会吸取教训,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这就是说,无论收购的最终结果如何,示范效应都不会好。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收购艺术品的门槛太高,成本太高,风险太大,效果太差。

  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可以推断,即使在艺术品交易所成立之初,确实有人愿意在艺术品交易所收购艺术品,但是,理论分析和具体实践的结果可能都会让他们大失所望。艺术品交易所的发展趋势很可能是:在成立初期会有一些投机交易,但投机交易的交易量会随着“明白人”的增加而日益萎缩。

  五、结论

  就艺术品交易所而言,必须搞清楚三个问题:

  第一,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同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一定要寻找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颠倒过来或许更有道理:只有在艺术品市场比较成熟以后,才有可能成立诸如艺术品交易所之类的机构。事实上,艺术品交易所“不能从制度上保障艺术品交易信息的真实与充分”。

  第二,艺术品证券化同艺术、艺术品和艺术品市场实际上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从本质上讲,证券化的艺术品只是一种虚拟化,符号化的交易工具而已。不仅如此,艺术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并不适合成为这种交易工具。艺术品交易所同样难以“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活动的快捷便利”。

  第三,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创新应该以是否降低了交易费用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如果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创新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那么,这种创新是有生命力的制度创新;假如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创新无助于降低交易费用,那么,这种创新是缺乏价值的制度创新。这种缺乏可行性和生命力的制度创新显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文化艺术品的造假、售假、拍假现象”。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艺术品交易所完全没有可行性,只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艺术品交易所正常运营所必须的一些基本条件还不具备。此外,在艺术品交易所的机制设计上,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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