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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者收集地名邮戳,或制作原地封、极限明信片等邮品,都需找相关邮局盖戳。文革之前,我国邮政系统都能认真负责地为集邮者服务,集邮者的申盖邮品很少遣失。这乃得力于邮电部邮政总局在1958年下发过一个“(58)业字第261号通知”。笔者有幸见到一份云南省邮电管理局按该通知精神下发的相关文件,现予披露。 邮电部云南省邮电管理局 关于集邮者要求邮局盖销邮票几项规定和通知 (58)邮业字第49号 本省各邮电局、邮电支局、邮电所: 接邮电部邮政总局1958年3月29日(58)业字第261号通知:有些集邮爱好者在空白信封、美术明信片或空白纸上贴好邮票,要求邮票加盖日戳,可以照办。兹将几点应行注意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集邮者要求盖销邮票,邮局可以接受,但应以下列情况为限: 1、邮票必须贴在空白信封、美术明信片或空白纸上,并须注明“集邮品”字样。 2、所盖销的邮票,应以现行出售使用和虽已停止出售但未停止使用的邮票为限。已停止使用的邮票不能盖销。 3、盖销此项邮票的日戳,只限当天使用的日戳,不得按集邮者要求指定其他的日期盖销;纪念日戳如规定可以使用一个时期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可以盖销,逾期则不能盖销。 二、集邮者寄交邮局要求加盖日戳的邮票,应一律另加封套按照信函资费标准纳足邮资交寄。信封内除附寄上述贴有邮票的空白信封、美术明信片或白纸外,并须另附寄书明收件人(即申请人)姓名地址的空信封一枚,贴足回件邮资(按信函资费标准纳费),如须由挂号寄退并应贴足挂号信函资费,以便邮局盖戳后寄退之用,否则邮局不予接受。集邮者如要求将邮票盖销后装在附来的空信封内照封面所写收件人姓名、地址转寄另一收件人,邮局可以代为转寄。但邮政业务制度汇编内对各类邮件交寄及投递办法第25条,对邮件加封寄给邮局或邮局人员不予代为转寄的规定不在此范围内,仍须贯彻执行。 三、外界群众(包括集邮者)不论是否持有机关、企业和团体的介绍信,要求在空白信封或空白纸上盖印日戳印模者,各局均不得照办。 以上各点希认真执行,并适当向集邮群众进行宣传。 (公章)邮电部云南省邮电管理局 1958年4月9日 抄送:各专区邮电督察员办事处、本局干训班 将近半个世纪了,上述集邮“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并无改变。但目前我国各地邮局执行不一。有的邮局“拒盖”,把集邮者寄去求盖邮戳的集邮品丢入废纸篓;有的邮局安收取所谓的“盖戳费”;更有个别心术不正的邮局人员,把集邮者寄去的集邮品、盖戳费攫为已有,任凭集邮者多次追问均不予置理,等等。邮政不为集邮服务,反而提出所谓的“集邮为邮政服务”,已是属于本末倒置了。 本人前几年制作极限明信片,就遭到多次损失,“鸡飞蛋打一场空”,深有世风日下之感。中国的邮政信誉,确实是今不如昔矣! (注:承蒙余耀强先生提供文档复印件,深致谢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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